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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与2007年3年进入杭州某单位就业。在进入公司后不久签了劳动合同,该合同是自己打印的,合同期为2年,工资2000,条款较为苛刻,只提及员工违约的惩罚和条例,合同写明缴纳5金。该合同三页纸一份,一式两份。签署后未盖章返回给我。三个月试用期满后,再一次签合同,内容与第一份相同,未退还给我。没过几天,又让我签了一份合同,把底薪调低了100元。一共签了3份合同,均未盖章退还给我。

2007年10月18日,我通过劳动保障查询热线查询,发现公司并未为我缴纳社保费,连户头都没开。但是从第5个月开始,公司每月从2000元工资中扣除136元,称缴纳社保员工应出的一份。于是向老板提出异议,老板说他知道这事,问其他人。问办公室中另一管后勤的(此人曾向我要过2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,称办理社保),后勤说他可能忘记了。

此前公司在美国要开一个展会,并准备派遣我去。2007年10月23日进行签证面谈。在10月19日,后勤让我签了一份借条(签证费800元),10月 22日向后勤索要800元签证费时,他竟然让我先垫付。正所谓签了借条没给钱,还要我再垫800。我拒绝垫付后,才将800元给我。10月23日签证顺利签出。10月24日,临下班前要求我写一张借条,内容为我向公司借钱买飞机票,如果我在2年内辞职,就要把钱退还给他们。24日晚我电话通知老板拒绝签借条,并询问社保问题,老板推脱到明天。10月25日我通过同事递交辞职信,在辞职信中指出要求补缴本人在职期间(8个月)社保费。

至此我手中还留有公司的一千元购买公司物件的钱,公司还拖欠我10月份工资以及社保。老板提出要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。我拒绝在社保和工资问题解决前办理这些手续。

我想请问各位网友我手中持有一千元钱是否违法,此时离职是否违反合同。此事该如何解决。谢谢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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